幾十萬買個鬧心車 市場監管局調解退車
近日,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王先生投訴稱,他于2015年初在芝罘區某4S店購買了一臺某品牌越野車,購車款約27萬元,結果該車同年4月份出現了發動機漏油,后維修了多次,仍無法消除隱患,最后4S店給更換了發動機,之后又發生了發動機異響、嗓音大,后懸掛也出現了漏油,維修完之后,方向盤也發生了異響,消費者遂投訴到市場監管局,要求退車。
接到王先生的投訴后,芝罘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立即介入調查。通過查看消費者的車輛產品使用說明書、“三包”憑證、維修保養手冊,核查購車發票、維修記錄、發動機更換記錄,執法人員發現消費者投訴的發動機維修記錄屬實,并且新更換的發動機維修記錄也已記錄3次。該4S店負責人對消費者投訴的問題沒有異議,該車確實出現了發動機漏油問題,并且更換后還是沒有徹底解決發動機異響、嗓音大等問題,現在確實又維修了3次。4S店一直在和廠家技術人員溝通,并想說服消費者繼續維修,但王先生已經不再愿意維修了。為此,雙方沒有溝通好解決方案。
了解雙方糾紛原因后,芝罘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組織雙方人員進行了多次調解,給雙方宣講了《家用汽車產品修理、更換、退貨責任規定》有關規定,即“第十八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內,家用汽車產品出現產品質量問題,消費者憑三包憑證由修理者免費修理(包括工時費和材料費)。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(以先到者為準),發動機、變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,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發動機、變速器”以及“第二十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,符合本規定更換、退貨條件的,消費者憑三包憑證、購車發票等由銷售者更換、退貨。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(以先到者為準),家用汽車產品出現轉向系統失效、制動系統失效、車身開裂或燃油泄漏,消費者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退貨的,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更換或退貨”
此案中,因為消費者的汽車發動機更換后又維修了三次,符合法規規定的退車條件,所以執法人員支持消費者的訴求。最后雙方達成協商一致,4S店扣除該車使用期的部分折舊款退車,消費者按照“三包”規定承擔折舊部分車款。截至發稿,消費者的退車款已經到賬。
來源:中國消費者報•中國消費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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